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、省及上级机关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。监督、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、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;研究解决土地、矿产资源执法中的重大问题,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调处土地权属纠纷,查处重大违法案件;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。
(二)统一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、地政工作;主管全市土地资源调查、统计、定级、登记、发证、权属变更和地籍档案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定级、估价标准;指导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测评,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。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信息动态监测系统,制订全市地籍管理技术规程。
(三)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;指导、审核县(区)、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;按照分工组织编制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、计划,并按计划管理程序上报下达;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,划定、调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;制订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,实施农田用途管制,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,确保耕地占补平衡。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、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;指导、审核县(区)矿产资源规划、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。
(四)主管全市土地的征用、划拨、出让工作;组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的定额指标;承办由省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农地转用、征收(用)的审核、报批工作;负责建设用地的前期管理和跟踪检查工作。组织实施存量土地 和其他增量土地收购储备;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业产业结构的用地管理。
(五)主管全市土地市场;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、转让、抵押、终止等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,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、招标、拍卖;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、核定和处置工作;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、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;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。
(六)依法管理探矿权、采矿权,规范矿业权市场;组织实施并指导探矿权、采矿权的行政许可行为、招投标和拍卖;收取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、采矿权价款;指导和监督全市矿业权市场的有序运行。
(七)对矿产资源勘查、开发、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;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、年报和矿业督察工作;依法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,监督、验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;审核选矿许可证,监督管理独立选矿活动。
(八)组织地质灾害勘查、监测和防治;负责地质灾害评估、勘查设计、监理、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管理,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;监测、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;保护地质遗迹。
(九)主管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科技、宣传、教育工作;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,负责组织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培训工作。
(十)安排并监督检查省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。
(十一)领导和管理局属事业单位;对县国土资源工作实行业务指导。
(十二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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